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屏府行法字第10940305501號 令
第一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聘約事宜,特依教師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與本縣教師會協議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之事項,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教師聘約。
前項教師聘約之訂定或修正,在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
第三條 教師聘約內容,應包含教師聘期、權利與義務、違約罰則、聘約修改、聘約終止及訴訟管轄法院等項目。
第四條 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但於學期中初聘任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審查通過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將聘書送達教師。
教師接到前項聘書後,應於十日內將應聘書回執送交學校。
第六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兼辦行政工作,學校須與當事人協商後,由校長任用之。
前項人員遴聘有困難時,得由學校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及社會變遷,自選或自編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第八條 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節數由學校課務編配小組議決之。
第九條 教師對於教學工作所需之教材、教法、評量、輔導方法等,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精進。
教師依規定參加與教學及輔導有關之進修、研究、各項教學觀摩及學術交流活動,學校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十條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學校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本府與本縣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教師於出勤時間應出席學校各項教育相關活動及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學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有關全校性教育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教師應配合參加。但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補休假或獎勵。
第十二條 教師被選為學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相關校內委員會委員,應善盡其職責。
第十三條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教師聘約。
第十四條 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時,學校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第十五條 教師違反教師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
學校違反教師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之規定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連結:http://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72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